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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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学生工作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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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定》,坚持以培养合格人才为中心,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加

强对学生工作的指导,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,决定组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。为了规

范该指导委员会的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
    第二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生工作咨询、指导、审议机构。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

的专家,行政管理人员组成。该委员会对院长负责,全体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该委员会的各项活动。

    第三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副院长(书记)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团委及各系行政主任(党总支书记)组

成。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部分校外知名专家,教授任委员。全体委员一律由院长聘任,每届任期一年,届满可续聘。在任

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校内委员,由接任人接替其委员资格。

    第四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 人,副主任 1 — 2 人,秘书长 1 人,副秘书长 1 人,秘书处设在院学生

处。

    第五条•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是:

     1 、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高校学生工作的文件精神,讨论制定切合我院实际的学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。

     2 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,调查研究我院学生的思想实际,针对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研讨工作,研究新形势下学

生工作的特点,制定并实行科学的管理方法。

     3 、对各系日常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。

     4 、对学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,形成决议或决定。

     5 、讨论有关学生的奖励和违纪事件处理,提出处理意见交院长会议决定。

     6 、重视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招生及就业指导工作的计划、方案、实施办法,并督促落

实。

     7 、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
    第六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,主动了解各高校学生工作动向,积极参与

各项活动,认真履行职责。

    第七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应有完整的工作记录,并作为评价其工作的依据。每年应向院长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。
 

 
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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