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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
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的规定》,坚持以培养合格人才为中心,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加
强对学生工作的指导,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
,决定组建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。为了规
范该指导委员会的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
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生工作咨询、指导、审议机构。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
的专家,行政管理人员组成。该委员会对院长负责,全体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该委员会的各项活动。
第三条
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副院长(书记)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团委及各系行政主任(党总支书记)组
成。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部分校外知名专家,教授任委员。全体委员一律由院长聘任,每届任期一年,届满可续聘。在任
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校内委员,由接任人接替其委员资格。
第四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 人,副主任 1 — 2 人,秘书长 1 人,副秘书长 1 人,秘书处设在院学生
处。
第五条•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是:
1 、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高校学生工作的文件精神,讨论制定切合我院实际的学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。
2
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,调查研究我院学生的思想实际,针对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研讨工作,研究新形势下学
生工作的特点,制定并实行科学的管理方法。
3 、对各系日常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。
4 、对学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,形成决议或决定。
5 、讨论有关学生的奖励和违纪事件处理,提出处理意见交院长会议决定。
6 、重视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招生及就业指导工作的计划、方案、实施办法,并督促落
实。
7 、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第六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,主动了解各高校学生工作动向,积极参与
各项活动,认真履行职责。
第七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应有完整的工作记录,并作为评价其工作的依据。每年应向院长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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